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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措施 |
设备类别 |
设备中(IEC56-2) |
装置中(IEC364—4—41) |
基本防护 |
附加防护 |
0 |
基本绝缘
(5.2.1.1) |
-
- |
不导电场所(413.3)
电气隔离(仅限单台设备)(413.5) |
Ⅰ |
基本绝缘
(5.2.2.1) |
保护联结
(5.2.2.2) |
自动切断供电(接地保护导体加保护电器)
(413.1) |
Ⅱ |
基本绝缘
(5.2.3.1.1) |
附加绝缘
(5.2.3.1.2) |
|
加强绝缘或等效结构配置
(5.2.3.1.1) |
Ⅲ |
限制电压
(5.2.4.1) |
- |
非SELV或非PELV电路的保护隔离(411.1) |
1)区分不同的电击危险机理:
——首先,有关人体触及带电部分并同时触及地电位,或者触及另一个不同电位的带电部分的危险(直接接触的危险)。
——其次,有关人体触及电气设备的由于绝缘破损而变成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并同时触及地电位,或者触及另一个不同电位的可导电部分,如,另一个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外部可导电部分的危险(间接接触的危险)。
两种危险机理无疑是以可触及的部分在正常或故障条件下都不应是危险部分这一基本准则为前提的。
2)每台电气设备都应具有符合安装情况的某些电击防护措施。
电击防护可由环境、设备本身、供电系统或它们的组合来提供,见表1。
间接接触防护依赖于下述互补措施:
——能提供电击防护的基本防护,但必须考虑基本防护失效,以及
——基本防护失效时提供电击防护的附加防护。
该附加防护可通过设备的适当结构(Ⅱ类)或在装置安装时采取措施(如0、Ⅰ、Ⅲ类),或用两者的专门组合来获得。
本技术报告按间接接触防护将设备划分为四个类别,其最常用的防护措施的配合使用汇总如表1。
根据定义,电击可能对遭受电击者产生病理生理效应。
防护方法(基本防护加附加防护)可达到下述目的:
——把流过人体的电流限制到无危险的水平(如0、Ⅱ、Ⅲ类);
——把流过人体的电流的持续时间限制到不至于使人体产生危险的病理生理效应(如Ⅰ类)的范围。
注:对没有外露可导电部分且至少具有基本绝缘的固定式设备的要求在考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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